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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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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为据。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你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权: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 4)物资保证责任。 ( 5)经费保证责任。 ( 6)技术保证责任。 ( 7)施工监督责任。 ( 8)误工赔偿责任。 ( 9)验收结算责任。 (1 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责任。 ( 2)物资准备责任。 (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 4)工程质量责任。 ( 5)工程保管责任。 ( 6)工程交付责任。 ( 7)竣工验收责任。 ( 8)工程保修责任。 (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 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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