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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有: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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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弄清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须具备什么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改造担保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是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这里的贷款人只能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抵押人不能将其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银行贷款的抵押物。 2.客体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合法建造的在建工程; 3.形式条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4.目的条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继续建造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本身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方能将在建工程抵押,而不能为其他贷款将在建工程抵押。你在咨询中提到,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郑州某建筑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上述四个条件,这样的在建工程抵押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抵押人不能将其在建工程作为第三方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地房管局违规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相关利害关系方也是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的。综上,请你所在公司谨慎操作,识别并防控法律风险。
法律明确禁止在招用劳动者时设置所谓的“风险抵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同时对于其他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形式也予以了明确界定,但对于因经营行为所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部门规范如有特殊规定的,并未予以禁止。 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如果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则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有如下几步: 1、房屋所有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初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审核环节。 3、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审核后,转审批环节。 4、审批合格后缮证,会计依据服务事项收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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