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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按正常管辖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如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有约定交货地,交货地不能再视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就是交货地所地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本款的规定可知,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出卖方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那么出卖人所在地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则出卖人所在地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以上内容就是购销合同管辖法院的判定情况,请你参照。
1、诉讼管辖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被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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