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遇到这种情况,只有依法处理了,积极配合该罚款就罚款,把事情化小就行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释义的说法,初次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只有依法处理了,积极配合该罚款就罚款,把事情化小就行了。
正常情况下,被抓处以罚款。也可以选择拘留。一、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可以劳教6个月到2年!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其实就是劳教!二、现在对嫖娼的处罚1、《》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抓到嫖娼的,一般只是罚款了事(不是500元而是5000元!),但不等于不可以拘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0人已浏览
1,384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5,6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