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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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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拟制军队巡视工作政策法规制度;(四)对中央军委、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队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负责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七)办理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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