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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的什么

2022-10-17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一)伪造合同的;(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三)虚构主体资格的;(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第五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一)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第六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第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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