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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问题

2022-09-09
街道办事处、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街道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四)实施显失公正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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