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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任命后同法官一...
人民陪审员法并未要求人民陪审员应当集中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法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并未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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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该规定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组织、誓词内容、宣誓场地布置、宣誓者姿势、宣誓程序等有关事项,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的基本制度规范。具体包括: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宣誓开始时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等。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人大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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