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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具体规定还有以下内容: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授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性质上来讲,授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所以员工哺乳假不休算加班问题,司法实践一般均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一般不能全休,需要的话可以和公司协商申请。哺乳假一年(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享受每天2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工作一小时(哺乳假包括人工喂养)。1、哺乳时间:对于抚养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单胎30分钟。还可以结合两次哺乳时间。双胞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和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和工资。二、婴儿满一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3、确诊更年期综合征女职工,症状严重,每月可给予公假1-2天。四、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期间可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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