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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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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而起诉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被处罚人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申请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则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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