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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
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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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非每个审查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犯罪嫌疑人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批准逮捕的情况有: 1、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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