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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做好下列执收管理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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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使用非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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