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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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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一)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进行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进行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能进行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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