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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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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由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该合同,不再继续出租该房屋。但是,提出不继续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合同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当中关于违约行为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已经约定的很明确,即“本合同暂定为一年,自2011年7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所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已经到期;2、“《具体经营租用时间以政府实际拆迁征收时间,提前15天为止,并自然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附的一个解除条件,合同期间内并未发生;3、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已经到期,继续履行视为双方同意,成为不定期租赁,除合同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可按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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