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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域名与商标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心态; 2、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 3、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而以高价出售、出租等方式转让该域名的; 4、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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