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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 2、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 3、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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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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