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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又称“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开始后,通知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使其成为本案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数人,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通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被通知追加的人应当按通知参加诉讼。但如被追加的是原告,而他又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进行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追加当事人后,不终止原来的诉讼,原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同时在审理共同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又称“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开始后,法院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成为本案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与。添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数人,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通知,也可以根据职权自主通知。被通知添加的人应按通知参与诉讼。但是,追加的是原告,他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进行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追加当事人后,不终止原诉讼,原当事人诉讼行为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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