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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爆炸的新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使用爆炸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故意爆炸,足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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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定罪处罚:(一)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支不是军用枪支,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2支以上(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的10发以上、气枪铅弹的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的100发以上(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药物、发射药物、黑火药的1000克以上或300克以上的烟雾,其他非军用子弹的10000发以上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盗窃、枪支抢夺、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二)盗窃、军用枪支抢夺的;(三)盗窃、手榴弹抢夺的;(四)盗窃、爆炸装置抢夺、危害严重的;(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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