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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不需要缴纳罚款。 依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知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相关规定: 一、收费封顶计征标准3倍以下 《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一般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多地还规定,收入超过基数部分也要乘以一定的倍数来交钱。这意味着许多经济收入不错的人需要交很高的费用。可以说,新规大大地缩小了罚款的尺度。
不属罚款,而是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一种行政性收费。 但是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也就相当于罚款,只是称呼不同而已。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刚回答过此问题。为方便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未婚生育子女行为。如果在孩子出生后半年内(也有的省市规定的是三个月内)你仍未登记结婚的,当地计生部门会依法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至于到底是在孩子出生的半年内还是三个月内登记结婚的可以免于处理,你可直接在网上查阅所在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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