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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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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诉标准,即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表现形式,恶意透支是其中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期限透支,经发卡机构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如果能在约定时间补充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叫做善意透支,不构成犯罪。 你朋友之所以被检方起诉,就是补充资金的时间晚了。如此,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检察院起诉合理,但是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透支的数额(不算太多,只是“数额较大”)和及时还款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程度(因企业破产所迫),从轻或免除刑罚。所以预交两万罚金是不合理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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