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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参保及报销政策2

2022-10-26
参保参保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10元/人·年。参保资料及方式: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1)城乡居民《户口簿》原件;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儿童除外); (3)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一)报销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150元;中心卫生院200元;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乙等医院4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三级乙等医院65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住(转)市外医院800元。(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0%;中心卫生院85%;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乙等医院70%;二级甲等医院65%;三级乙等医院60%;三级甲等医院55%;住(转)市外医院45%。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5%;中心卫生院90%;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乙等医院75%;二级甲等医院70%;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住(转)市外医院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2015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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