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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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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省外登记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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