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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被撞坏,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折旧费赔偿的,可以赔偿的有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
1、车辆被撞坏,原则上是没有折旧费赔偿的。侵权人应当继续赔偿的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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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有有损失就应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实际交易市场上,同样的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和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实际价值也会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说明: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并没有“车辆折旧费”这一赔偿项目。 司法实践中,2016年3月14日最高法院关于折旧费是否赔偿问题做了答复,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少数极端特殊情况下适当赔偿。 车子被撞,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应当赔偿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1、车辆被撞坏,原则上是没有折旧费赔偿的。侵权人应当继续赔偿的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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