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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人员致残七级至十级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按您所描述的情况分析,综合保险可以补缴,且无期限限制。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修正)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当参保人医保卡挂失后或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和损坏的医保卡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医保卡不能再进行解挂理换卡手续时应将原医保卡交回所属区医保分中心。 2、补换卡期间可只凭医保证或特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补换卡手续后,可在10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领取新卡。 4、若因参保单位、个人原因需重制、补换卡的,按有关规定成本费由个人承担因卡片质量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需重制、补换卡的,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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