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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人群主体上看,第三者是指已婚或未婚之人。而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或者介入的违法的婚姻关系即对象是合法的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主观过错性上看,“第三者介入”通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生活并或者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必须是故意,如果该第三者是受骗上当或胁迫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非故意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第三者”。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重婚、姘居、养小“蜜”、“包”二奶的现象就是第三者行为。 3、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特定客观后果上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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