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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拟向客...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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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XX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其他有关事项。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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