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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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