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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做基金管理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希望北京市有关部门积极实践和探索,唤醒这笔救命钱,把这张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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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简单说就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赔偿。
根据《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五是其他资金。 有关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我将用救助基金相关内容来进行对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说明: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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