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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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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并于五日内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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