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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服刑犯被发现还有其他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必要时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抓捕。一旦网上通缉,上网地公安机关会把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放在网上,不论犯罪嫌疑人在何处,全国任一地公安发现都要进行抓捕。 讯问。抓捕在逃人员后,抓捕单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讯问,主要查清是否抓错了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他们一般不多过问,由上网地的公安负责。 羁押。进行简单询问、采集信息后,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凭网上下载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把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移交。抓获地的公安会及时和上网地的公安联系,上网地的公安机关会及时来人,办理移交手续,把犯罪嫌疑人带回当地处理。 押解。上网地的公安将犯罪嫌疑人押回,在这个期间,是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 收押讯问。上网地的公安机关,将网上在逃人员押回后,进行必要的信息采集和体检后,会立即投放到看守所。在24小时内,办案警察会进行讯问,如果发现原来拘留或者逮捕决定不当,也会立即释放。 取保候审。如果罪行轻微,网上在逃人员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经申请批准后,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发现网上在逃人员是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独自承担没有生活自理人照料义务的,办案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9逮捕。对于没有批捕,而需要逮捕的网上在逃人员,收集证据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了解涉嫌的罪名,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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