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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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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车站),擅自占有频率,下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妨碍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的处罚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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