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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师资队伍、课程与教材建设,组织编写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四)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自主选学、岗位技能训练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技能训练和生活设施。
加强检察业务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检察官培训规律,能满足不同培训需要的检察业务课程体系及相应的教材、资料体系。加强对检察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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