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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
展开全部答复如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之一,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于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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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而合同有可能随意解除,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承包人虽有可能获得金钱赔偿,但返还承包地并不必然。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权人的地位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包括政府的违法干预。比如,承包人可以据此抵制“一乡一品”等干预经营自主权的政府决定。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而依合同关系难以形成流转的基础,而且往往受到对方的限制。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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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之一,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于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持证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对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从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农户即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获得时间为开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三、不论以何种方式承包土地,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就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基础。只有依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方可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或处置。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1款: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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