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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证一般应先由许可双方以许可相关事项达成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许可合同。然后,双方向商标局进行备案。最后,商标局进行审查,对于...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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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1、独占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
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一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三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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