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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应当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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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借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债务和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和依据;5、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和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以保全财产的存放地点和数量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7、债务人家庭成员;8、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九、申请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上述证据必须在法院开庭时出示。10.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宣布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贷款关系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债权债务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起诉需要的证据有: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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