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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经营公司,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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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2、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XX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XX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XX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XX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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