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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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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超过有效期、被挂失等原因而作废,而不允许使用。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数额标准为5000元。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本条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张某享有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10%=50(万元)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以上计算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第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因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对于自然人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超过有效期、被挂失等原因而作废,而不允许使用。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数额标准为5000元。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本条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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