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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这要根据你是否是善意取得而定。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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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法律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结果与交易原因密切联系。肯定交易结果,通常就要相应地肯定交易的原因。这也是维护法律前后逻辑一致的需要。 2、其次,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合同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即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一旦无权处分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比如加害履行等,如果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则受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能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就使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功效大为缩减。 3、再次,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取得了物权并支付对价给处分人,此时在处分人一方发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具体应负何种责任应由权利人选择或者依他们间的关系来决定。但在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由于善意受让人几乎没有损失,他只能在是否接受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进而寻求合同上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肯定物权变动结果放任了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欺诈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为;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的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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