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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资合同应注意什么

2021-11-2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合伙企业撤资。如果一方擅自撤资,首先要看双方的合伙协议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有约定不能撤资合伙人,则应参照违约条款解决。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撤回资金,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撤回合伙人资金,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协商撤资,合伙协议中有违约条款的,按违约条款解决;同时,如果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可以在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撤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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