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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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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和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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