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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关联担保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如何理解关联,通常意义上就是指控制与从属关系。
一、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二、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关联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性:第一、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平等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体。换言之,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第二、关联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联合体的意志非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成,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关联企业的财产也并不表现为企业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财产权,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独立财产。第三、关联企业的联合方式是由一个核心的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锁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第四、关联企业的联合动机是通过一企业来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达到提高竞争力、垄断市场、避免经营风险等各种目的。综上,关联企业的特征可概括为其内部存在着“控制”、“统一管理”关系。在关联企业中,虽然各企业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成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致沦为听命于控制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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