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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上户口和正常的新生儿上户口的手续是一样的,和当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交齐材料后就可以办手续了...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府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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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如果要对收养孩子上户,应当先带收养的孩子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在到户籍机关办理相应地入户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养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如果要对收养孩子上户,应当先带收养的孩子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在到机关办理相应地入户手续。
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收养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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