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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如果您起诉要求离婚,您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您承担,届时您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应该不需要纳税,只是缴纳登记费80元,房产证工本费5元就可以了。 2、如果房产是丈夫(现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过户后,房产就视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了。 3、如果房产原本就是婚后共同财产,过户与不过户都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4、如果仅仅是想把房产变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话,夫妻签署一个相应内容的协议留存就可以了。
1:我的案件法院要求通过公告去找被告,那公告费用法院说要我们负责,我们能不能要求法院让被告承担?你们预付,判决后由对方承担2:当时我们起诉的时候没有想到这案件会对我们有损失,所以在起诉状上面没有提到损失,但是现在出现了(比如说我们的务工费、精神损失等一系列的费用),我们能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这些要求?如看具体案情,如符合法律规定,可另增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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