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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也可以提供担保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
1、担保人可以追偿另外的担保人,如果有多个担保人,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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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可以追偿另一个担保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债务人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偿债务后,承担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或债务人追偿债务。
可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授权性规定,该条仅是规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认定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实现债权时的选择权,故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在对债权的担保功能、责任上处于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保证人确也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允许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故原判认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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