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公证的遗赠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遗赠,不适用前述规定。
原告武大妈诉称,原告与已故丈夫杨先生为再婚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一套。 被告保姆李某曾是原告在河北工作时的同事。2003年,李某到北京做保姆,借住在原告家。2005年5月中旬,原告身体有病,为照顾自己和丈夫,他们雇佣李某作保姆,每月保姆费500元。 但是,李某到原告家时间不长,即与原告武大妈的丈夫关系暧昧。原告发现后,原告的丈夫向原告写了保证书。由于李某善于言辞,于是她继续留在了原告家干活。 但是,李某利用自己和杨先生的关系相要挟,要求与原告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李某负担原告与丈夫的生养死葬及生活护理,原告夫妇将房屋过户给李某。迫不得已,原告和丈夫杨先生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遗赠扶养及转让房屋的要求,并在李某提出的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中,李某确定了较低的房价,可也不是实际给付,而是以保姆费抵付。因买卖虚假,李某为无偿占据原告房屋,又让原告及丈夫给她出具遗赠证明。后李某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 房屋到手后,李某对其保姆工作不再尽心尽力,有时甚至整天不归。但是,按照李某要求,原告丈夫一直在给付李某保姆费。同时,李某吃住在原告家,日常花销,也都由原告承担。李某的行为给原告及其丈夫身心造成重大损害,但顾及名声和身体健康问题,原告及丈夫忍气吞声。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李某的一切花销都是由原告承担。 原告武大妈认为,李某违背法律和公德,破坏原告家庭,采用胁迫及诱骗手段,使原告在其已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恶意将原告住房无偿占为己有;而且,原告也没有尽职履行保姆责任及履行对原告及丈夫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和丈夫杨先生与李某达成的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070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