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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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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其次要看犯罪分子是否有真实的悔过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过自新,确有悔过表现的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是失去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犯罪中止的,事发后主动自首的,主动说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举报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被捕归案后能够坦白说明犯罪事实,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表示悔过自新,真诚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
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适用缓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重刑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上述两条缺一不可。所以,犯非法拘禁罪,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拘留也不会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申请缓刑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丧失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充分认识,真诚表示悔过自新,真诚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等行为都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奸诈、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连续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断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的深浅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于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地位、犯罪后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分析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只有全面综合分析确实认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方可宣告缓刑。对此可以称之为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释放或者赦免后较短的时间内又犯新罪,足以表明这种犯罪分子恶习难改,甚至是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放在社会上难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这也是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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