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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行贿罪要想做出一个准确的认定的话,无非就是从刑法当中的构成要件来着手,而我们国家对于行贿罪的主体要件当中规定的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构成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都是可以成立这个罪名的。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表现为故意; (3)侵权对象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 (4)客观上表现为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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