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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的情形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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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包括: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账户没有独立分开;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表现形式一般为: 1、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滥用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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