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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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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律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加重犯,“情节减轻犯”的对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之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因而不能把情节加重犯与仅仅以加重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结果加重犯相混同。
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绑架者的某些前因行为,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绑架后勒索的数额超出原债务; 8、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利或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为生活生计所迫铤而走险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现实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具体有以下几种: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律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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