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参考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 3.在庭审过程中,即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口头形式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程序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其他的证据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说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当然包括举证的权利。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举证或第三人举证确实、充分也不予采纳,显然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应让第三人充分行使其应当享有的举证的权利。第三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若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当采纳。这样,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能有效打击行政诉讼中的不正之风,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